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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欧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4-12-2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涉外仲裁事项需要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结合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或有负债,但兆驰股份未予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定期报告未披露关联关系。姚某荣、陆某荣自2017年一并为公司前十大股东,二人系夫妻关系。兆驰股份未向其二人征询、核实相关情况,导致在2017-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上述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在建工程核算不规范。2018年末,兆驰股份将子公司江西兆驰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到货部分设备预付款0.24亿元调整入在建工程,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列示的在建工程多确认0.24亿元。

  (二)未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兆驰股份依据库龄期限按一定比例折扣确认部分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公司年报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也不一致。

  (三)财务管理不完善。兆驰股份及下属子公司以接受票据背书质押等方式对外提供借款、进行财务投资,存在合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中的损益表项目列示金额不准确。

  (一)部分董事、监事无故缺席股东大会。2016-2018年,兆驰股份共召开20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和监事未按规定列席股东大会,也未提交请假或委托手续,其中2名独立董事缺席20次,另有3名董事缺席13次以上、1名监事缺席3次以上。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和兆驰股份《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账户未专用、投资产品披露信息不完整。兆驰股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2019年7月16日支出工资款1,261元、独立董事津贴14.7万元,支出款项分别于当日或次日返还。此外,兆驰股份2016年底使用募集资金21亿元购买七天通知存款银行投资产品,但未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该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兆驰股份未对2015年收购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未对2015年非公开发行和2018年回购股份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兆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兆驰股份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存在缺陷,反映兆驰股份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你作为兆驰股份的总经理,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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