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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醉”新一批酒驾司机通通曝光!

时间:2024-11-2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为贯彻落实好“铁拳治违”百日行动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事故预防工作,全力维护雅安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雅安公安交警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酒驾、醉驾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雅安公安交警始终采取 “零容忍” 的态度,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及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市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2024年11月13日19时,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时被雅安公安交警芦山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核查,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王某某准驾车型为B1B2型,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属于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驾驶无牌照车辆上道路行驶,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准驾不符+驾驶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24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2024年11月9日凌晨01:10,邱某某驾驶川T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升路时,被雅安公安交警汉源大队交警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61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邱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执勤民警依法对邱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29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

  2024年11月03日11时,驾驶员郝某某驾驶号牌为川T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108线唐家镇路段,被雅安公安交警汉源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询问得知该驾驶员在午饭时喝了酒,但其认为没喝多少而且路程不远便骑摩托车出门,在其行驶到唐家镇路段,被汉源县公安交警当场查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郝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1月12日22时,俞某某驾驶号牌为川T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芦山县迎宾大道时被雅安公安交警芦山大队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俞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72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俞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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