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青岛电视台一档名为《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王某相撞摔倒骨折。刘某向王某索赔18.8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调解王某赔偿对方7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对车辆行驶时前车后车之间距离做了详细规定,但是翻遍法律,恐怕找不出“行人安全距离”到底是几公分。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人安全距离,法院以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为由,让他赔偿对方7万元,就很难服众。
刘某一边走路一边打电话,不注意观察路况,在前方没有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这才和王某撞到了一起。如果是年轻人,撞一下可能也没什么问题,偏偏刘某年近60,这一撞导致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成了十级伤残。她的遭遇固然让人同情,但站在王某的角度,他既无法预判前方刘某的行为,在她突然转身后也来不及躲闪,很难说有明显过失。
退一步讲,就算客观上王某的行为和刘某骨折的结果存在关联,7万的赔偿也偏重。法院虽然认定刘某对自己受伤负主要责任,但她索赔188000元,调解后王某赔了7万,相当于刘某37%的赔偿诉求得到了满足。
民事纠纷中,若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通常需承担60%-80%的赔偿比例,次要责任方承担20%-40%。本案是以调解结案,说明 7万的赔偿数额得到了王某的认可,但是他在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了近四成的责任,这个赔偿比例实在是让人感觉憋屈。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时都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何因疏忽、忽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前面也说了,法律没有规定“行人安全距离”,一般人也无法预判前面行人的动作,这时怎样才算尽到注意义务?
有人认为,李沧区法院这一调解结果造成的影响,比当年的“彭宇案”影响还要恶劣。即便彭宇后来承认与老人有碰撞,但这个案子和后面不少老人摔倒后讹诈助人者的事件,在很长时间造成了“扶不扶”的道德困境。
如果地方司法机关和稀泥,为了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不顾全具体案情,强行在争议双方的诉求之间寻找“平衡”点,无原则地进行调和,很容易伤害公众的安全感,甚至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有了王某的前车之鉴,很多人日后可能会留意前后距离,但在人流密集、摩肩接踵的景区或者公共场所,公众又该如何自处呢?
法院以案普法的意义,应该是帮助公众理解法律条文,接受法治理念,将法律作为行动的指南。李沧区法院的这个案件,王某愿意赔偿7万,刘某也不再追究,从这个角度看,是“圆满化解”了,但它在公众心中激起的混乱和不安,要怎么收场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