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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商家“跑路”怎么办?消费者该这样维权

时间:2024-07-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新华社上海6月29日电(记者 程思琪)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者维权投诉的热点、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规定,为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作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数量常年居高不下。记者梳理发现,自2014年至今,我国预付式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娱乐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甚至由此演化出多种新型诈骗模式。

  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中华全国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田小丰认为,条例相较以往的一大进步,是将“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范围从“单用途预付卡”等固有范畴的划定中解放出来,直接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描述来定义监管范围。

  “在以往实际操作中,一些预付式消费企业通过不发卡或不签订书面合同等手段来逃避监管。”田小丰说,“条例施行后,只要存在预付式消费行为,皆属监管范畴,应受到全面监管。”

  中消协2024年3月发布的《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提出,我国预付式消费问题集中体现为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跑路后消费者挽回损失难等多个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为消费者提供了可参考的维权手段。“条例规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若不提供书面合同,就构成违法,消费者可直接投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条例从源头规范经营者行为,有助于加强事前监管。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经营者对预收资金拥有完全支配权,一旦企业倒闭或资不抵债,消费者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追回余款。新的规定有利于消费者更早维权,降低自身风险。”陈音江说。

  条例相关规定同时提高了预付式消费的违法成本,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震慑。“经营者若违反条例中相关规定,或将面临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吊销营业执照。”田小丰对比分析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营者最高只罚3万元。

  多位受访者表示,条例填补了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制度的部分空白,但从根源上解决还需全社会共同关注、持续发力。

  “目前来看,条例确实为预付式消费规范发展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陈音江说,预付式消费涉及各行各业,牵涉多个监管部门,关乎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协同监管,才能从根源上更好规范治理预付式消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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