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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1937年7月17日,经国共双方代表在庐山会谈,国民党宣布承认陕甘宁边区。9月6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正式宣告撤销,西北办事处改制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10月1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第333次会议通过决议,确认陕甘宁边区为行政院直辖区,并划定原属陕西、甘肃、宁夏3省的23县为边区政府行政区域,首府延安。1939年至1940年春,国民党军侵占淳化、栒邑、正宁、宁县、镇原等5县县城和边区边境的16个区、48个乡,边区辖地略有缩小。

  陕甘宁边区最高政权机关为边区议会(1938年11月改称参议会)。边区政府边区议会(参议会)闭会期间的最高行政机关,在国民政府领导与边区议会(参议会)监督下,综理边区政务。边区采行边区政府、县(市)政府、乡政府三级建制。并得划定所属两个以上的县份为一行政分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作为边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督察及指导该分区各县行政事宜。

  1937年9月6日,西北办事处改制更名陕甘宁边区政府,并由边区议会选举组成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下设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农工厅、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审计处及其它直属机关。边区最高司法机关为边区高等法院,受边区议会(参议会)监督,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和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司法职权,设院长1人,由议会(参议会)选举产生。

  副主席 张国焘(1938.4.17.脱党;4.29.撤委员兼副主席代理主席职);高自立(1938.4.29.代理主席,1939.1.6.任副主席)

  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在延安举行。大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等单行法规。2月3日选出本届边区参议会常务议员、议长、副议长、政府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高等法院院长。本届边区政府设置秘书处、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审计处、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其他直属机关。

  委员 林伯渠;雷经天;周兴;王世泰;高自立;周扬;曹力如;刘景范;阎红彦;霍维德;马锡五;王兆祥;贺晋年;李子厚;乔钟灵;谢觉哉(以上1940.10.12.任);南汉宸(后补任)

  财政厅厅长 张慕尧(代);霍维德(1940.10.12.兼);南汉宸(1941.8.8.兼)

  延安市市长 高朗亭;高述先(1940.12.任);高岗(1941.8.任);李景林(1941.10.18.任)

  1941年11月6日至21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在安召开。大会修正通过《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等法规。11月7日,选出本届边区参议会常务议员、议长、副议长、边区政府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及高等法院院长。1943年4月21日至22日,边区参议会常驻会第九次会议修正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暂行条例》。本边区政府设置秘书处(后改建办公厅)、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审计处、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及其他直属机关。

  委员 林伯渠;李鼎铭;高自立;南汉宸;肖劲光;贺连城;刘景范;马明方;柳湜;霍子乐;那素滴勒盖(蒙1943.7.31.病逝);毕光斗;肖筱梅;高步范;杨正甲;马生福(回);高崇山白文焕(1944.8.12.病逝);霍祝三(1944.2.递补)

  法制委员会(1941年12月25日由边区法制室扩大成立,1942年6月30日复改法制室归秘书处领导)主任 张曙时

  文化工作委员会(1942年3月5日成立,1943年3月31日撒销,其工作并入西北局文委)主任 吴玉章

  审判委员会(1942年6月25日成立,受理第三审案件,1944年2月撤销) 委员长 林伯渠(兼)

  秘书处(1943年3月31日改建办公厅)秘书长 周文;高自立(1942.2.兼);李维汉(1943.2.6.任)

  办公厅(1943年4月1日成立。其目的在于密切边府内部工作联系,贯彻领导一元化,提高工作效能,逐渐做到合署办公)秘书长 李维汉;副秘书长 李景林

  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雷经天;李木蓭(1942.6.在代);马锡五(1944.3.在代);王子宜(1945.7.在代)

  延安大学(1944年4月22日边府政务会议决定,将延安大学与行政学院合并,仍名延安大学,直隶边府领导)校长 周扬;江隆基(后)

  常务议员 李丹生(1945.7.3.病逝);乔松山;任绍亭;王锡成;刘培基;崔田夫;高岗;安文钦;谢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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