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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子索要青春损失费男方:男女平等我也要

时间:2024-07-1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来自泰州的张强(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李红(化名)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二人便租房开始了“夫妻”生活。为了能够尽快买房结婚,张强选择出国务工,省吃俭用,一年半后攒够首付便踏上回国之路。

  回国后,两人便开始看房购置,张强为表诚意,支付了13万元首付款,贷款买下了房子,且署名在李红之下。随后两人共同出资对“婚房”进行了装修,其中李红花了一万多元购买了家用电器,一切就绪后二人搬进婚房共同生活了6年。

  两人同居期间以夫妻相称,还共同还房贷。但好景不长,去年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大吵了一架后决定“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协议中明确写到,婚房是张强出资购买的,李红同意过户返还,但张强应当要补偿一笔“青春损失费”23万元(由卖房款来支付)。签订协议后双方各自搬离婚房,由张强负责卖房。

  张强认为,二人没有婚约,所谓的“离婚协议书”可视为无效,对于同居期间所付出的时间与青春,自己理应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因此张强主张,李红此前收到的24万元彩礼和那套婚房,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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